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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孔相红、任彦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相红,任彦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孔相红,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任彦滨,女,196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彦滨的银行存款22529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邢继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