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锁强与李长虎、李云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锁强,李长虎,李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马锁强,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李长虎,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李云飞,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锁强与被执行人李长虎,李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虎、李云飞已经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