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锁强与李长虎、李云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锁强,李长虎,李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马锁强,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李长虎,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李云飞,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锁强与被执行人李长虎,李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虎、李云飞已经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