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苍喜与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东张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苍喜,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东张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94号原告:高苍喜,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号。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东张堡村村民委员会。原告高苍喜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东张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经审查,2016年11月10日,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情况说明,高苍喜(原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屯里镇东张堡村村民委员会无负责人。本院认为,因高苍喜(原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批准逮捕,现屯里镇东张堡村村民委员会无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苍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98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彪人民陪审员 李凯凯人民陪审员 赵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闫洁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