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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士文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王士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士文,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王士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士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西大道**号。负责人:吴永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士庆。再审申请人王士文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涟水县供电公司)、王士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士文申请再审称:涟水县供电公司在履行(2015)涟大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受到王士庆阻止,王士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涟水县供电公司、王士庆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涟水县供电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王士庆的阻止致涟水县供电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王士文为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应由涟水县供电公司、王士庆赔偿。故一、二审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涟水县供电公司应将电杆平移60厘米,将王士文自留地内旧电杆绊线移除,后涟水县供电公司因王士庆提异议未及时履行义务,在王士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义务比协议约定的履行时间延迟了一个半月。王士文在二审中所提供的出租车发票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因此遭受了损失,更不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王士文和王士庆系邻居关系,从涟水县供电公司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看,从电线杆所处的位置和平移的距离来看,即便履行义务延迟了一个半月,对王士文所造成的影响亦极小,且王士文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数额。一、二审法院对王士文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士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祥审 判 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潘 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