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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俊杰与侯马市先锋体育用品商店、侯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俊杰,侯马市先锋体育用品商店,侯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叶荣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俊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马市先锋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医药大厦楼下。经营者:安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花园南街。法定代表人:刘振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荣斌。再审申请人马俊杰与被申请人侯马市先锋体育用品商店(以下简称先锋商店)、侯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叶荣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晋10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俊杰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俊杰的再审请求为:1、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20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侯马市先锋体育用品商店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人马俊杰的再审申请理由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向二审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山西红蜻蜓销售有限公司《关于侯马红蜻蜓专卖店火灾报告》一份,该证据能够明确显示”2014年12月16日,侯马红蜻蜓专卖店发生火灾,火灾得到控制后,我们对店铺内货品进行了紧急抢救,但有1206只鞋子被泡水损坏以无法销售,造成严重损失。”,此报告中加盖有山西红蜻蜓销售有限公司的公章,该报告显示时间为2015年1月7日,清楚的报告了当时被申请人侯马市新田世杰鞋店的实际损失。红蜻蜓公司报告的损失鞋子只有1206只(603双),该报告资料现存于侯马市价格认证中心。与二审判决依据的《侯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12.16火灾事故损失情况汇报”》中载明侯马市新田世杰鞋店的损失额为1150016.3元明显存在矛盾。且山西红蜻蜓销售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侯马市新田世杰鞋店的上级销售供应商,该公司提供《关于侯马红蜻蜒专卖店火灾报告》明显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二审临汾中院对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关于侯马红蜻蜒专卖店火灾报告》视而不见。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故《关于侯马红蜻蜓专卖店火灾报告》所载明的事实足以推翻原二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主要损失数额的事实。对此,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应依法进行再审。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过错责任进行判决,但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马俊杰存在过错。(2)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申请人侯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房屋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该房屋隔墙采用石膏板等行搭。(3)房主即被申请人叶荣斌与再审申请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修缮维护的义务人,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责任人应确认为叶荣斌。(4)原审判决认定责任承担所适用的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各方分担此损失。(5)原审据以判决所依据的《12.16火灾事故损失情况汇报》没有按照鉴定流程进行评估和认定,损失鉴定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2、原审法院是否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本案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问题再审申请人马俊杰向本院提交的新的证据为:2015年1月7日山西红蜻蜓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侯马红蜻蜓专卖店火灾报告》的复印件。该报告中称被申请人世杰鞋店在涉案火灾事故中损失鞋子1206只,系2015年1月22日侯马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12.16火灾事故损失情况汇报”中认定的被申请人世杰鞋店(红蜻蜓专卖店)的商品(皮具类、鞋类)、货架、装修、店内物品(监控设备、台式机硬盘、验钞机)损失共计1150016.3元的一部分,故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且上述证据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俊杰已经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证据不属于再审中新的证据。对于再审申请人马俊杰称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原审法院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侯马市公安消防大队及时对火灾事故进行了认定并作出侯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侯马市俊杰服装店内东南侧上方入户电线铰接的多股铜导线处发生一次短路起火。故再审申请人马俊杰称被申请人侯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房屋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隐患亦是涉案火灾起火及灾情扩大的原因,其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与《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清楚地写明了若对上述认定有异议,可以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告知内容,但再审申请人马俊杰并未在上述期限内及时行使申请复核的权利,现以《火灾事故认定书》采用的《12.16火灾事故损失情况汇报》没有按照鉴定流程进行评估和认定,损失鉴定程序违法作为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马俊杰自2005年就承租了被申请人叶荣斌所有的房屋经营服装生意,在此期间还进行过重新装修,再审申请人马俊杰作为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及管理者,在多年的使用中应对租赁房屋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即其对租赁房屋负有妥善管理、维护、使用并尽合理善良的注意义务。而被申请人叶荣斌在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即再审申请人马俊杰后,就暂时失去对房屋的实际掌控,也难以履行监管责任。且双方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乙方(马俊杰)租赁后其个人行为及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叶荣斌)不对其个人行为及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再结合马俊杰在经营过程中,未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也有明显过错。故原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俊杰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叶荣斌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马俊杰称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各方分担涉案损失,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过错责任判决其存在过错承担全责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马俊杰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俊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王春生审判员门华审判员孙成宇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刘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