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绍仁与被告赵艇、温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仁,温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244号原告刘绍仁,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望海乡。被告赵艇,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郭家镇。被告温艳华,女,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刘绍仁与被告赵艇、温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