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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志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1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志军,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民,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军及其辩护人赵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20时45分,被告人朱志军驾驶湘F×××××号小车,沿S202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君山区采桑湖镇黄泥湖村路段时,将同向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甘某1(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撞倒,造成被害人甘某1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小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志军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车行走了一二公里后,用袋子将车牌号码遮挡,并在岔道上停留了半小时后又返回事故现场,离现场大约200米处,朱志军发现现场有警车和警察,遂驾车逃逸回了岳阳市区,后将肇事车辆撞坏的引擎盖和大灯和挡风玻璃进行了修复。该事故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出具的岳市公交(君)字[2016]第2016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志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调取路段周边监控视频,锁定嫌疑车辆为湘F×××××号小车,侦查人员与朱志军(车主)的家属取得联系后,被告人朱志军在其父亲陪同下,于2016年6月1日零时30分到君山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志军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向被害人亲属支付赔偿款20万元,被告人朱志军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肇事车辆信息、被告人朱志军的户籍信息、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安某、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出具的岳市公交(君)字[2016]第2016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孙某、朱某、李某1、曹某、谢某、陈某、甘某2的证言,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平安司鉴[2016]法病检J3504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平安司鉴[2016]车检字第164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志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志军肇事后有逃逸情节,且逃逸时将车辆车牌号码遮挡,事后将车辆修复,隐匿罪行,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尽管被告人朱志军在其父亲的带领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由于被告人朱志军是在事故发生十一天后且被公安机关锁定的情况下投案自首,故只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志军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朱志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朱志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全家生活来源依赖被告人一个人的收入,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志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君审 判 员  唐 秧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