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朝润与钟桂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润,钟桂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8124号原告:苏顺才,男,汉族,1991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林兴,男,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苏顺才与被告叶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顺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林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顺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借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66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人民币8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此有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还约定如本借款发生纠纷,由借款地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出借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现原告自需资金,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但被告无理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诉至贵院,望尽速判如所请。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苏顺才明确本案诉讼请求第三项“全部诉讼费用”是指“诉讼费”。被告叶林兴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叶林兴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形式真实性,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叶林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苏顺才借款,2015年10月16日,叶林兴向苏顺才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2%;叶林兴不按期还款应当承担苏顺才催讨款项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争议由借款发地(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之后,苏顺才多次催讨,叶林兴均未偿还借款。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支付款项。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原告苏顺才与被告叶林兴签订的《借条》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原告依约出借给被告叶林兴人民币3000元,被告叶林兴未依约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叶林兴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元,有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林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林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原告苏顺才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叶林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顺才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林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丹钦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洪雪娇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