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思宇与被执行人刘俊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思宇,刘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姜思宇,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刘俊宏,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姜思宇与被执行人刘俊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俊宏现已被司法限制人身自由,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