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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汉明与包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明,包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355号原告刘汉明,男,生于1968年3月5日,个体工商户,住天祝县。被告包怀武,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刘汉明诉被告包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汉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汉明负担。审判员  裴堂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萍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