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汉明与包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明,包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355号原告刘汉明,男,生于1968年3月5日,个体工商户,住天祝县。被告包怀武,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刘汉明诉被告包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汉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汉明负担。审判员 裴堂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萍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