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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桂梅与徐俊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梅,徐俊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0民初323号原告:陈桂梅,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徐俊旺,男,1955年5月8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原告陈桂梅与被告徐俊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梅、被告徐俊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运费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地拉运砖,约定被告待原告拉运完毕后立即给付运费,原告为被告运输完所需砖块后双方结算运费为10000元,但被告未能如约给付运费,此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证明,并承诺过几日后给付所欠运费,但给付期届满,被告仍未给付。原告认为,原被告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被告应给付运输费,故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徐俊旺辩称,答辩人雇佣原告拉砖,运费一共4万多,已经给付原告3万多,现还剩1万元没有给付。现在没有钱偿还,等政府拨下工程款后才能偿还原告。原告陈桂梅出示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万元拉砖运费。被告徐俊旺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欠条认可。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定如下: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徐俊旺雇佣原告陈桂梅为其工地拉砖。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徐俊旺尚欠原告陈桂梅1万元未给付。2016年5月15日,被告徐俊旺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拉砖运费壹万元整(¥10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徐俊旺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徐俊旺应及时给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对原告陈桂梅诉讼请求主张的要求被告徐俊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俊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陈桂梅自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俊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桂梅劳务费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桂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俊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 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