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盛鹏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赵凤亮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盛鹏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赵凤亮,陈美丽,刘继东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盛鹏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海河工业区福鑫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美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树良,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亮,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第三人:刘继东,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西班牙籍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树良,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美丽,女,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西班牙籍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树良,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盛鹏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凤亮及原审第三人刘继东、陈美丽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盛鹏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 辉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