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龚某某、熊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某,熊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77号申请人龚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熊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人龚某某因被申请人熊某某、徐某某未能按期归还货款,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熊某某、徐某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某某、徐某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