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钟志秀与被执行人曾晓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秀,曾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钟志秀,女,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曾晓慧,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志秀与被执行人曾晓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晓慧正在监狱服刑,对被执行人曾晓慧所拥有的邵阳天旭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正在进行处置,因评估拍卖等处置措施所需时间较长,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曾晓慧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勇锋审 判 员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