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淑莲、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淑莲,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特45号申请人:郑淑莲,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程、文怀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顺城街西侧新月花园*幢*****号。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瑜遥,系该公司职工。利害关系人:赵XX,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程、文怀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害关系人: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号金碧商城***幢*座*层***室。法定代表人熊志福,董事长。利害关系人:熊志福,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生,住西省进贤县江西省红壤研究所西坑村***号。申请人郑淑莲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中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赵XX、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熊志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郑淑莲于2017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淑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淑莲撤回撤销昆仲裁(2016)340号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郑淑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辉审判员 姚 丹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秋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