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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孙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孙某1,孙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80号原告:高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孙某1,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孙某2,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农民,住赤峰市。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孙某1、孙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