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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4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周某申请执行童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童某,女,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周某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到期经济帮助金1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