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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任海峰与王少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峰,王少美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203号原告:任海峰,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被告:王少美,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海峰诉被告王少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海峰负担。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