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123号原告:罗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徽县泥阳镇中集村一社人,住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詹家拐子人,住成县。原告罗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罗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晓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