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明东、朱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东,朱义,范国升,张均,高洪波,赵明选,姚向东,安丘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文鹏,周玉玲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2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东,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丘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义,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丘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国升,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丘长途��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均,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丘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波,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丘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选,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安丘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向东,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丘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丘市。以上七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梅,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华安路南首(兴安街道大近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忠,总经理。委托诉��代理人:于加亮,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文鹏,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安丘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与李文鹏系表兄弟关系。原审第三人:周玉玲,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丘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丘市。上诉人李明东、朱义、范国升、张均、高洪波、赵明选、姚向东因与上诉人安丘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文鹏及周玉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安丘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新证据,拟证明上���人安丘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退回了上诉人李明东、朱义、范国升、张均、高洪波、赵明选、姚向东的“投资款”。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另,上诉人李明东、朱义、范国升、张均、高洪波、赵明选、姚向东一审时就原审第三人周玉玲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应结合案件审理视情况予以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明东、朱义、范国升、张均、高洪波、赵明选、姚向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丘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霞审判员 尹 臣 正审判员 贾 丽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解 伟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