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洋、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共同服务于某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4时许工作时间,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无牌轻型普通货车(收垃圾)由西向东行驶转弯后,与相对方向同在工作岗位的刘某某及其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失血过多、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无牌号轻型普通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检察机关提交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现场考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定量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足以证明无疑。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宋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宋某某、刘某某共同的服务单位认定刘某某工伤死亡,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已全部履行完毕;3、取得被害方谅解;4���被告人自首投案,自愿认罪。被告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对昌图县司法局提出的对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评估意见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