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月贵与XX、王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月贵,XX,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申月贵。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再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XX、王猛给付申请执行人申月贵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已给付)。余下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再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