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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月贵与XX、王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月贵,XX,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申月贵。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再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XX、王猛给付申请执行人申月贵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已给付)。余下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再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