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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丽红与珠海市正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红,珠海市正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746号原告:陈丽红,女,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玲,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正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西一区31号一楼44号、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5202217T。法定代表人:周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红诉被告珠海市正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红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红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正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元,由原告陈丽红负担。审判员  林和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泳媚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