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樊德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德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215号罪犯樊德义,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樊德义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的缓刑部分,认定樊德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樊德义等四人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4080元、赔偿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1500元;责令樊德义等三人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1245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1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樊德义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樊德义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樊德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0月12日至2005年9月6日,樊德义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新郑市和庄镇、新村镇、辛店镇等地他人家中盗窃作案十五起,盗取农用三轮车、汽油三轮车十五辆,价值共计108344元,销赃后分肥。案发后追回赃车五辆,价值54686元。该犯系主犯。2017年2月27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樊德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樊德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德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