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占京与葛庆飞、白小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京,葛庆飞,白小雷,葛庆龙,白小辉,白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17号原告:李占京,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沙河市白塔镇朱金紫村人,农民。被告:葛庆飞,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被告:白小雷,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被告:葛庆龙,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被告:白小辉,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被告:白林林,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勋,男,住址:邢台市桥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花,女,住址:邢台市桥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占京与被告葛庆飞、白小雷、葛庆龙、白小辉、白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李占京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卫审 判 员 李 肖人民陪审员 杨 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