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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占京与葛庆飞、白小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京,葛庆飞,白小雷,葛庆龙,白小辉,白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17号原告:李占京,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沙河市白塔镇朱金紫村人,农民。被告:葛庆飞,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被告:白小雷,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被告:葛庆龙,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被告:白小辉,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被告:白林林,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召乡东三召村人,农民。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勋,男,住址:邢台市桥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花,女,住址:邢台市桥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占京与被告葛庆飞、白小雷、葛庆龙、白小辉、白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李占京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卫审 判 员  李 肖人民陪审员  杨 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