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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丁建春与施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春,施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373号原告:丁建春,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施爱峰,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建春诉被告施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阳阳书 记 员 张浏佳书 记 员 方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