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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2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季茂俊与李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茂俊,李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1574号原告季茂俊,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弘杨,男,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原告季茂俊诉被告李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李弘杨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庞伟丽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