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季茂俊与李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茂俊,李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1574号原告季茂俊,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弘杨,男,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原告季茂俊诉被告李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李弘杨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庞伟丽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