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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师利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32号师利娜:你因与偃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终1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你于2013年12月收到偃师市公安局作出的偃公(首)行罚决字[2013]280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上已载明起诉期限。你于2016年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你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耽误起诉期限不属于你自身原因造成的。故原生效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