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隆化支行账户存款57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隆化支行账户存款57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账户存款57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经理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承德隆化支行账户存款5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