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郝新华、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华,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杨仕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893号申请人:郝新华,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曹集乡路湾村(雪枫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725576-8.法定代表人:杨晓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丰,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杨仕卿,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康复路中段13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新华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杨仕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新华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夏邑县东二环路路西海天花园2号楼1单元103号、2201号、2202号、2203号房屋。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815812017411403000002。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夏邑县东二环路路西海天花园2号楼1单元103号、2201号、2202号、2203号房屋(价值1079666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治业审判员  李月华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