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辖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对彭德东诉资中县资水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彭德东诉资中县资水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2017)川10民辖4号资中县人民法院:你院于2017年4月17日《关于彭德东诉资中县资水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收悉。我院经审查认为,资中县资水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向你院提出申请要求你院回避的两个理由不能成立。第一个理由是你院在原一审中有剥夺其诉讼权利的情形,因程序问题,我院已将该案发回你院重审。现本案重审程序尚未进行,其理由不充分。第二个理由认为本案原告彭德东与你院公民人民法庭副庭长彭德能是兄弟关系,你院已查证属实,该理由仅表明彭德能符合回避的条件,其要求你院全体人员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资中县资水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向你院提出请求,要求你院人员全体回避的两个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条件。你院要求我院对该案指定邻县法院管辖的请示,我院不予准许,本案由你院继续审理。此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