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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名来与高志玉、高兆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名来,高志玉,高兆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814号原告:高名来,男,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玉,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兆嵩,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名来诉被告高志玉、高兆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名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名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高名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5元,减半计收人民币2742.5元,由高名来负担。审判员 陈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