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雷莉、邹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雷莉,邹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25号之一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益新,该公司常务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林,汉族,身份证号,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雷莉,汉族,身份证号。被告:邹瑜,汉族,身份证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雷莉、邹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灵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