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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红、周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红,周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080号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1-1)。法定代表人:林承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成蕊,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周小平,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红、周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押高红、周小平共有皖宇航777号(船舶登记号:280813000386、船舶识别号:CN20094393558)的钢质船,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红所有的皖宇航777号钢质船(船舶登记号:280813000386、船舶识别号:CN20094393558)予以扣押。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汪 慧人民陪审员  沈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