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与方保安、赵翠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方保安,赵翠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1504号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43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玉,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泳,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保安,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赵翠林,女,1947年11月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江大医院)诉被告方保安、赵翠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大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泳、被告方保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大医院的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差欠原告的医疗费44221.06元;2、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0日,患者张思明(系被告方保安父亲、被告赵翠林丈夫)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处住院治疗,于2015年8月20日出院,出院时方思明欠原告医疗费125058.73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自愿承担方思明差欠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目前,方思明尚差欠原告44221.06元。被告方保安辩称:出具承诺属实。该费用须与我母亲及两个妹妹平均分摊。被告赵翠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0日,方思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疗费未结清。2015年8月20日,被告赵翠林、方保安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方思明差欠的全部医疗费。2015年9月30日,方思明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向本院起诉,江大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15)句后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判决方思明给付江大医院医疗费44221.06元,该判决已生效。后方思明未能给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方思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方思明提供医疗服务,方思明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两被告书面承诺承担方思明尚未给付的全部医疗费,系债务加入,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承诺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尚欠的医疗费44221.06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保安、赵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44221.06元。如果被告方保安、赵翠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方保安、赵翠林负担(此款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已预交453元,被告方保安、赵翠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453元给付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