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晓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871号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海亮国际社区5号地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641103522。法定代表人:孔红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彬,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大学文化,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晓明,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恒普人民陪审员 杨兵国人民陪审员 张 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小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