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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卢兴兵与曾静、张淑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兵,曾静,张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136号申请人卢兴兵,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5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曾静,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3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张淑芬,女,汉族,生于1949年1月14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兴兵与被执行人曾静、张淑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2016)川15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曾静、张淑芬在继承代向前的遗产限额内赔偿卢兴兵各项损失5263.8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静、张淑芬书面承诺放弃继承代向前的遗产,且代向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5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员严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