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乔仁德、杨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娟,乔仁德,杨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2号原告:王秀娟,女,现住庄河市。被告:乔仁德,男,现住庄河市。被告:杨玉英,女,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乔仁德,自然情况同被告乔仁德。原告王秀娟诉被告乔仁德、杨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文 军审 判 员 ���明霞代理审判员 崔 小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