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651武心江与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651号原告武某某,男,1947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东路48-1号。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连云港博奥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审判员 杨如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江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