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郝海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海姣,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64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郝海姣,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沁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海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