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51号申请人: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39号院1号楼C座1层101室。法人代表刘雪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法定代表人韩飞。申请人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XX**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名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X**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万元。申请人北京隆庆智能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路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