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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乃君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君,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2民初322号原告王乃君,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梁国征,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大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智园902/903室。负责人陈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洋,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乃君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邢台信达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增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乃君的委托代理人梁国征、被告邢台信达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乃君诉称2016年11月6日,张学辉驾驶冀E×××××北斗星小型轿车在定魏线至洪康道路火葬场西200米处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平乡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学辉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其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保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72000元。���告邢台信达保险辩称,张学辉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投保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进行赔偿,但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原告王乃君驾驶启航明星牌电动三轮车沿定魏线至洪康道路火葬场西200米处南侧土路由南向北驶入定魏线至洪康道路时,与沿定魏线由西向东行驶张学辉驾驶的冀E×××××北斗星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乃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6年12月9日,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6】第5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乃君和张学辉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原告王乃君受伤当日即入住邢台市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11月25日转入平乡县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右胫骨平台骨折,左侧第6、7、8肋骨骨折。2016年12月19日,原告王乃君出院。住院期间由其子王国晓、王国朔二人护理。2017年3月28日,巨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冀巨法医鉴定中心(2017)评字第22号伤残评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王乃君构成十级伤残。2017年4月5日,邢台市中检信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启航明星牌电动三轮车车损为2575元。又查明,原告王乃君及其二子均为农业户口。本次事故发生前,原告在平乡县恒茂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上班,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日工资为66.6元;其二子均在平乡县恒通纸箱厂上班,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日工资均为110元。原告王乃君住院期间,王乃君、王国晓、王国朔均未上班且工资停发。再查明,原告王乃君驾驶的启航明星牌电动三轮车所有人系其本人。张学辉驾驶的冀E×××××北斗星小型轿车所有人系张学辉,该车在被告邢台信达保险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审理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乡县和邢台市人民医院病历、票据、原告误工证明、其子护理证明及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伤残评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实际损失赔付。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关于本案原告请求项目及数额的认定:一、医疗费。原告请求26029.92元,被告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本院认为,被告辩称无法律依据,故结合原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依法对其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两次住院共43天,每天按50元计算,共计2150元。被告辩称原告自2016年12月13日后未进行用药,存在挂床现象。本院审查原告住院病历,该病历显示原告自2016年12月13日后外出,未用药,直至19日办理出院手续,故对被告辩称予以采信。为此,原告总计住院天数为3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共计1900元。三、护理费。原告按住院43天,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每位护理人员日工资110元请求,总计请求数额为9460元。被告辩称应扣除挂床天数,按一人护理,且按农村标准计算护理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应扣除挂床天数并无不妥,应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平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明确载明“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乡县人民医院的意见,应当确定原告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关于原告护理人员日赔偿标准,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工资表、工资扣发证明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两护理人员在事故发生前确有固定收入,且确因护理原告减少了一定的收入,故应按其固定收入每日110标准赔偿为宜。为此,原告护理费应为38天*2人*110元=8360元。四、误工费。原告按日工资66.6元计算至评残前一日,请求误工费8991元,被告认为原告超过60周岁,不同意赔偿该项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刚刚超过60周岁,但结合其身体状况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发生事故前确实在务工单位从事与其体力相适应的工作,且确因本次事故减少了一定的收入,故对其日误工费66.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为宜。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多处骨折,且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限请求计算至评残前一日(142天)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误工期限为135天,本院按其请求期限计算为宜。为此,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8991元予以支持。五、伤残赔偿金。原告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19元计算20年请求,总计23838元,被告辩称应按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51元计算19年。本院认为,本案开庭时,有关部门已公布了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原告按此标准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赔偿年限,根据原告出生年月,应为19年零8个月,故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其伤残赔偿金应为11919元*19.67年*10%=23444元。六、精神抚慰金。原告请求35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及事故责任,酌情予以支持。七、车损。原告请求2575元,被告认为鉴定数额过高,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无明显瑕疵,依法予以采信。为此,对原告该项请求���法予以支持。八、交通费。原告请求1000元,被告主张法院酌定。本院认为原告在邢台××平乡两地住院就医,且住院时间较长,故对其该项请求酌情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王乃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5799.92元。在本次事故中,张学辉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原告王乃君受伤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又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被告信达保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乃君车损2000元,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人身伤亡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991元、护理费8360元、伤残赔偿金23444���、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交通费1000元。原告剩余损失18504.92元,应由被告信达保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进行赔付。关于责任比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乃君与张学辉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且非机动车驾驶人即原告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30%的赔偿责任为宜。为此,原告其余损失18504.92元,应由被告邢台信达保险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18504.92*70%=12953.44元。为此,被告邢台信达保险应赔偿原告王乃君各项损失70248.44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乃君各项损失共计70248.44元。二、驳回原告王乃君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王乃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增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史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