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荣保与吴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保,吴绍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664号原告:孙荣保,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吴谦,安徽省怀宁县洪铺镇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绍东,男,194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孙荣保与被告吴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江挺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荣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谦,被告吴绍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荣保诉称:1999年6月7日,吴绍东因需资金周转向孙荣保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按90元/月计息,嗣后,孙荣保一直向吴绍东催要借款,吴绍东至今未付。孙荣保诉请法院判令:一、吴绍东立即向孙荣保清偿所欠本息3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吴绍东负担。吴绍东辩称:一、向孙荣保借款是事实,但是借款本金已经还清;二、双方只是口头上约定了���息,但没有90元/月那么多,而且孙荣保在借款时就已经扣除了利息300元,实际只向吴绍东给付了现金2700元;三、之所以借条还在孙荣保那里,是因为孙荣保还要吴绍东支付利息1000元,吴绍东没有同意。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7日,吴绍东因需资金周转向孙荣保借款3000元,吴绍东于2000年1月27日还款2000元,于2000年4月18日还款500元。嗣后,孙荣保与吴绍东因利息的计算问题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吴绍东称当时孙荣保实际借款只有2700元,孙荣保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只要求吴绍东偿还本息合计300元。以上事实,有孙荣保、吴绍东的陈述,孙荣保、吴绍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吴绍东出具的借条,孙荣保出具的收条,询问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吴绍东下欠孙荣保借款及其利息,事实清楚,���据充分,予以认定。在诉讼过程中,孙荣保自愿只要求吴绍东偿还本息合计300元,孙荣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放弃其民事权利,其主张自愿、合法、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绍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孙荣保清偿所欠本息合计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绍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江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操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