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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明泉与商涛、王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泉,商涛,王汉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201号原告:王明泉,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商涛,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汉祥,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明泉诉被告商涛、王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明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商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泉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泉撤回对商涛的起诉。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