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明泉与商涛、王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泉,商涛,王汉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201号原告:王明泉,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商涛,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汉祥,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明泉诉被告商涛、王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明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商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泉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泉撤回对商涛的起诉。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