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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与凌波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24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轩,局长。委托代理人向斌,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佳,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凌波,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环罚[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从事废铝熔炼加工生产过程中,熔炼废气(气味)未经收集处理排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当日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6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作坊处张贴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因载明为该单位已搬迁。2016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沙环罚[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申请听证,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组织进行了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但申请执行人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充分保障被执行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该作坊无人已搬离,却将对被执行人个人作出的听证告知书张贴在该地址门口,不符合留置送达的适用情形,且被执行人以未通知听证等理由为由申请听证,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的送达方式不合法,实质剥夺了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提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不应准予强制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沙环罚[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