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黄勇、黄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黄勇,黄好,阳江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705号原告:张桂英,女,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住阳西县,被告:黄勇,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黄好,女,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阳江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闸坡镇海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原告张桂英诉被告黄勇、黄好、阳江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桂英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