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3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英林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姜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英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姜金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3民初2513号原告:姜英林,男,1999年7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理人:姜勇,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县前街30号1单元402室。法定代理人:刘庆连,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县前街30号1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翠茹,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金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林倩,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64号2001室,身份证号:210602196710132529。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英林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姜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英林撤回起诉。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故返还诉讼费287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英林负担。审 判 长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扈本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孔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