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木海与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木海,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904号原告:高木海,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焦伟,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高木海与被告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木海撤回对被告焦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茗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