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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卢志强与郑森辉、赖贱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强,郑森辉,赖贱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4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卢志强,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郑森辉,男,汉族,1996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被执行人赖贱妃,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申请执行人卢志强与被执行人郑森辉、赖贱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粤162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郑森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卢志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454.32元,被执行人赖贱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郑森辉、赖贱妃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元。因被执行人郑森辉、赖贱妃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志强便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志强与被执行人郑森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卢志强同意被执行人郑森辉、赖贱妃在2017年4月27日一次性付清经济损失人民币8454.32元,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将已被交通警察扣押的赣BM**号摩托车提放。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元、执行费人民币126元共人民币185元,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森辉、赖贱妃负担,于2017年5月20日前缴纳。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志强与被执行人郑森辉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卢志强与被执行人郑森辉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朝辉审判员  叶冠中审判员  王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徐东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