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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忠生与南京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生,南京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674号原告:王忠生。被告:南京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生诉被告南京金百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庆睿 微信公众号“”